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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3-02-25 00:00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师资科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51 更新时间:2013-2-25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师范教育类专业

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省今年上半年开展并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为做好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界定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进入普通高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并列入2013年全省普通高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人员。

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已完成的普通高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的学业中,修学了国家或省里规定的师范教育类专业课程,特别是已经修学了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经考核合格。

(二)在已完成的普通高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的学业中,参加了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见习、实习活动,并经考核合格。

(三)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

二、关于师范类专业及其应届毕业生的确认

各普通高校和中师学校的师范类专业及其应届毕业生应报请省教育厅审核确认。上报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由省教育厅计划部门当年审批下达的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数(复印件)以及2013年毕业生人数。若毕业生人数与招生计划数不一致,应说明具体原因。

(二)当年各师范类专业招生简章和省招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录取新生名单(复印件)。

(三)由省教育厅教学管理部门审定的当年师范类专业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及培养方向、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

(四)学校师范类专业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见习、实习)计划、方案等;毕业生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见习、实习)登记表及合格成绩。

各学校按要求如实填报《2013年普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情况统计表》(附件一),连同上述材料于2013年3月20日前报省教师资格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后,省教育厅将正式行文公布,各地依此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逾期不报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今年不能作为师范类专业及其应届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认定。

三、关于申请及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一)申请程序和办法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要按照本人就读学校及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申请认定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但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时,要由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个)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由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为该校2013年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证明材料;

4.由就读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学业成绩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必须包括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合格的成绩以及参加教育教学见实习鉴定及考核合格的证明;

5.由就读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要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时间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在办理申请手续时,除按要求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申请者个人的申请材料外,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由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下达的当年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复印件);

2.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的当年师范类专业学生录取名单(复印件)。

3.省教育厅行文发布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审批意见。

(二)认定程序和办法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时间,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各学校的师范类专业审批意见及其应届毕业生人数和应申请类别,受理各学校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权限,由本认定机构或送上一级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和认定时,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不属本次认定范围的一律不得受理申请或认定。

各认定机构在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须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并经认定机构审验后,方能颁发其教师资格证书。

四、关于具体工作安排

(一)受理申请时间

全省统一受理申请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4月30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协调所在区域内的学校组织申请者网上报名。

全省统一认定时间为2013年5月1日—5月30日。

(二)普通话测试

鉴于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大部分已参加普通话测试并取得了相应的等级证书,因此,普通话测试工作可不统一组织进行。对于未参加测试以及未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员,学校可通知申请者本人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前自行到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

(三)身体健康检查工作

身体健康检查工作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必须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本科高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直接到具备常规检查条件,同时,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校医院检查,不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和专科、中师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一律到当地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哈尔滨市区域内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不能指定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的医院,可组织师范类毕业生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二、四医院接受检查。体检标准和办法仍执行黑教师办〔2004〕4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执行(附件六)。

为了避免重复体检,减轻申请人员的负担,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与各有关学校充分协商,将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与毕业生体检相结合,统筹安排。

(四)认定工作的截止时间和认定信息的汇总、上报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并将本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及认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录入到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络版)”。在此基础上,各市(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对本市(地)及其所属各县(区)的认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于6月20日前报送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面向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是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2013年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高等学校和各中等师范学校要从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拓宽高校及中师毕业生就业渠道、增强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标准、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的现象。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工作安排意见,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及时通报到有关高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认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三)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有关高校、中等师范学校要加强对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的甄别工作,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严格区分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人员。对于不属于本次认定范围以及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受理申请和认定教师资格。各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实事求是,严禁将非师范类专业作为师范类专业、非应届毕业生作为应届毕业生呈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本着对教育事业和对申请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确保审查和认定质量。

(四)各有关高校和中等师范学校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工作,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要精心做好申报的各项组织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申报人的资格审查以及思想品德考察、普通话测试工作,配合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身体健康检查以及证书的发放等工作。要按照相关规定,为申报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有关学校要加强工作的沟通和协调,步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增强工作主动性,深入到各有关学校开展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以及申请报名的受理工作。各学校要加强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馈各种情况,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做好各个阶段工作,保证认定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开展和完成。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本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不得向申请人员收取认定费用。申请人员参加普通话测试应缴纳的测试费和身体健康检查应缴纳的体检费,应由申请者本人向语言测试机构和体检机构缴纳,其就读学校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以此为由超过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联系人:省教育厅师资处梁溪影电话:0451-53643467

附件:

1.2013年普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统计表

2.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

3.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袋封面

6.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二O一三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抄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档科2013年2月15日

附件1:

2013年普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统计表

学校(盖章)填报日期:2013年月日

序号

专业

层次

学制

当年招生

计划数

2013年毕

业生人数

备注

合计

学校所在市(地)、县(区):学校审核人:填报人:

注:

(1)本表所填对象为列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师学校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或全省中师招生考试,并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录取,列入2013年全省普通高校或中师学校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的人员。

(2)表中“层次”一栏分别按“本科”、“专科”、“中师”、“五年制师范”填报;“学制”一栏分别按照“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一贯制师范”、“五年制三、二分段师范”填报,其中,“五年制三、二分段师范”毕业生的情况必须由后两年就读的高等学校填报。

(3)当年专升本且2013年毕业的师范类专业人员,应与本科四年制毕业人员分开填报,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附件2: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

市(地)填报日期:2013年月日

认定

机构

合计

幼儿园

教师资格

小学

教师资格

初中

教师资格

高中

教师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申报数

认定数

申报数

认定数

申报数

认定数

申报数

认定数

申报数

认定数

申报数

认定数

申报数

认定数

合计

填报人:审核人:

附件3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姓名

年龄

性别

婚否

民族

2寸近期免冠

照片

(加盖认定机构骑缝印)

籍贯

现住所

联系

电话

既往病史

本人如实填写

五官科

裸眼视力

矫正

视力

矫正

度数

医师意见

签名

辨色力

听力

左耳米

右耳米

嗅觉

鼻及鼻窦

口腔唇腭

咽喉

其它

外科

身高

公分

体重

公斤

医师意见

签名

四肢

关节

颈部

其它

内科

血压

医师意见

签名

心脏

肺部

腹部器官

神经及精神

其它

B超检查

签名

胸部透视

签名

化验检查

(乙肝、肝功检测)

签名

心电图检查

体检结论

负责医师签字:

体检医院

意见

体检医院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邮编

常住地址

电话

工作单位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及学科

工作、政治

思想表现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遵守社会

公德情况

有无行政

处分记录

有无犯罪

记录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鉴定单位

(全称)

鉴定单位

地址

电话

邮编

(单位)填写人(签名) :

填写日期:年月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说明:1、表中第1-5栏由申请人填写;第6-14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镇(街)填写(其中第10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等学校填写。

3、填写字迹应该端正、规范。

4、本表必须据实填写。

附件5

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袋封面

姓名:单位:

申请种类:申请学科:档案号:

序号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档案材料

验核情况

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网络报名最后一步双面打印)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学校开具的应届师范生证明

4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可在网上下载打印)

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可在网上下载打印)

7

学业成绩原件和复印件

8

9

10

11

12

13

14

确认人签字(或盖章)

注:1.本表由申请人用A4纸打印携带,由确认人验核后粘贴在档案袋封面;

2.网上下载打印的表格,请登录黑龙江省教育信息网(http://WWW.HLJE.NET),在公示栏目中的找到相关文件页面进行下载;

3.档案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

4.现场确认时,现场确认人核对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确认无误后当场返还原件并在验核情况栏打“√”,免于提供的材料项目请注“免”,材料缺失或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请注“缺”。

附件6

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体检标准的通知

教资字[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已于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要求各地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请各地根据《办法》要求,对现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加以修订并公布执行。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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