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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2017-11-16 15:5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马列·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问题研究、国际问题研究、历史学、文学、语言学、体育学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社科研究单位及高等院校中从事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有一定应用价值的专题研究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重点科研课题研究1项,研究成果公开发表,作为作者,独立完成字数2万字以上。

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专题研究报告2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在所从事研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撰写过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著作、专题研究报告,产生了较大社会反响,或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

(二)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所从事研究领域的重点课题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相当的对策应用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研究成果获市(地)级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

2、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主持本单位研究课题2项,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独立完成字数5万字以上;

3、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专题研究报告6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其中1项研究成果被市(地)级以上决策机构采纳,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1部,字数10万字以上。

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

(二)对所从事研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全面的开创性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在所从事研究领域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论文、著作、专题研究报告,产生了重大社会反响,或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

   (二)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提出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佳作奖1项或市(地)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

   2、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主持重大研究课题3项,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独立完成字数8万字以上;

   3、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研究报告8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其中2项研究成果被市(地)级以上决策机构采纳,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7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1部,字数15万字以上。

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凡申报副高级、正高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答辩。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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