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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0-07-08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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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标准问题,原则上仍按1978年省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财政部、劳动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的通知》([78]龙财行字第5l0号)执行。 由于各单位对报销三分之二的标准掌握宽严不一,造成了部门之间的不平衡,为便于统一,减少矛盾,并结合我省实际恃况,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工伤职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含本县域内)治疗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每日按10元发给。

二、工伤职工因伤势较重,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按因公出差标准发给。

三、所需费用仍按[78]龙财行字第51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此项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列职工福利科目。

四、本通知自1999年4日1目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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