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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行署、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标准问题,原则上仍按1978年省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财政部、劳动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的通知》([78]龙财行字第5l0号)执行。 由于各单位对报销三分之二的标准掌握宽严不一,造成了部门之间的不平衡,为便于统一,减少矛盾,并结合我省实际恃况,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工伤职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含本县域内)治疗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每日按10元发给。
二、工伤职工因伤势较重,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按因公出差标准发给。
三、所需费用仍按[78]龙财行字第51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此项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列职工福利科目。
四、本通知自1999年4日1目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