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人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随时或定期对收集上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鉴别,符合归档要求的才能归档。
2.未经鉴别,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不得私自将不属于归档的材料归入档案或从干部档案中撤出材料。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应查清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经鉴别,属于内容不完整、来源、时间不明、手续不完备或字迹扩散的材料,应登记注明暂不归档,待查清原因,补办完手续或复制后再归档。
4.凡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清的材料,交有关党组织审查处理,在未做出结论之前不得归档。
5.凡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或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必须由专人把关。经鉴别应销毁或应转给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材料必须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