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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2015-04-13 13:29  

1.凡查阅和借用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派中共党员干部并说明其阅档理由,经档案部门同意方可借阅。并办理查阅借用手续。

2.外单位原则上不准查阅我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如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必须由两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提供什么材料,查档人只能根据查档用途查阅有关部分,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4.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必须请示主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同志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5.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折叠、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要注意保护档案不得弄脏弄湿,阅档时严禁吸烟,查阅借用档案一定要登记。

6.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履行借用手续,期限为半个月,如需延长需办续借手续,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7.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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