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副厅级以上干部任免通知后,一周内应将干部人事档案转给省委组织部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处以下干部人事调动,也应在一周内将干部人事档案转给新的干部主管部门。
2.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并按规定进行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3.转递档案或档案材料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档案转出或转入要及时登记。
4.接到干部人事档案或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催问,以防丢失。如发现档案中缺少材料,档案整理不合格,转递单位应尽快补充或整理,再转新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5.为保证干部人事档案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管理部门发出的调动、任免通知必须抄给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以便及时续填干部职务变动情况和转递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