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言人力资源派遣人员是没有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人员,也非编外人事代理人员,专指根据学校用工需要,经由人力资源派遣公司派遣、学校考核接收、工作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人力资源派遣人员与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到学校指定岗位工作,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 人力资源派遣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经学校医院或市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从事特殊工种或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职业技术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设岗范围
第四条 人力资源派遣人员根据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辅助岗位、管理辅助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章 使用原则
第五条 坚持合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学校内设机构使用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应履行用工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对已经上岗的人力资源派遣人员,要通过合法程序与制度规范管理其工作行为。
第六条 坚持严格控制、统筹使用的原则。使用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坚持与事业编制员工等各类人力资源统筹整合,实行总量控制,满编部门不得使用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用工部门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作用,提高效能,控制成本。
第七条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责的原则。人力资源派遣人员一般配备于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缺编部门的辅助性岗位。用工部门因需因事经批准增配人力资源派遣人员,须结合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坚持任职条件、适度把握的原则。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资质及经历等条件,并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四章 招录程序
第九条 需增配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初制定下年度用工设岗计划,按程序要求,填写增设用工岗位申请表,提交人事部门。年度学校临时用工岗位计划由人事部门统筹初审后,于年底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定审批。确因工作紧急需要等特殊情况,在年度中间需增补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需提前一个月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学校人事部门会同用工部门拟定岗位要求及上岗条件。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由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公开招标工作程序进行选定。人力资源派遣公司根据学校人事部门提供的岗位数量、要求及上岗条件提供人力资源派遣服务。
第十二条学校用工部门对人力资源派遣公司派遣人选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考核合格正式上岗。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和用工部门共同管理。
人事部门负责对全校人力资源派遣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核定全校人力资源派遣人员计划,办理用工、辞退、终止用工的审批手续;
(三)负责与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协同选用人力资源派遣人员;
(四)配合、协助黑河市劳动监察部门对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名册与管理档案。
用工部门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相关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向学校提出人力资源派遣人员计划,根据本部门的情况,拟定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条件素质要求,负责本部门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招聘、试用期考核、录用等工作;
(二)负责对人力资源派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三)检查并督促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办理相关证件的年审。
(四)负责对本部门人力资源派遣人员进行日常考勤及考核,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备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考勤考核材料。
(五)为人力资源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重视和保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六)配合人事部门、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等做好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劳动关系隶属于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在学校工作的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均需与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首次接受人力资源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部门及时向人事部门提交退回说明,人事部门与人力派遣公司对接,在试用期满前退回。试用期满合格者,人力资源派遣人员依据学校开具的变动备案单,与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签订岗位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学校用工部门正式接收上岗。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在学校上岗工作期间,出现辞退、辞职、人员更换等情况,用工部门需结合实际及时向人事部门履行人员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用工部门对人力资源派遣人员进行月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针对试用期满已经上岗工作的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工作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用工部门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终止使用该人力资源派遣人员:
(一)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后者在终止使用同时,还将依据相关制度法规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部门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因工作需要,人力资源派遣人员所从事的辅助性岗位取消的;
(五)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工资根据学历、资历和岗位等因素确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黑河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工资依据出勤、工作态度及效率等情况按月考核发放(见附件1《黑河学院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工资标准表》)。
对特殊岗位或因故无法按文件规定确定工资标准的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可协商确定其工资标准。针对属地行业工资标准状态,由用工部门提出工资标准调研申请,提交人事部门,报学校相关领导协同议定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按月将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转账给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工资由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直接支付本人。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学校为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学校承担部分由学校按额度支付人力派遣公司缴纳,人力资源派遣人员个人承担部分由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派遣人员不享受学校寒暑假待遇,寒暑假上岗工作的人力资源派遣人员以实际上岗工作日计发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因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需办理请假手续,按照事假处理,事假期间按事假天数核减计发当月工资。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休病假五天以内的需要有医院门诊部证明,停工医疗期五天以内、超过五天未超过一个月的,病假期间按病假天数核减计发当月工资。停工医疗期超过一个月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部门,由人事部门统筹管理。其中学校后勤基本大伙和餐饮服务中心的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管理由后勤服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人员使用情况适时提交人事部门备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使用人力资源派遣人员自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人员使用情况适时提交人事部门备案。学校统一服务外包的保洁、保安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黑河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4〕92号)和《黑河学院临时用工工资标准暂行规定》(黑院政发〔2017〕1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