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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5-11-05 14:59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黑人保发[2010]81

为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黑人发[2008] 111号)精神,现就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依据相关政策,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以及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对属于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因事业发展引进人才等事由,经组织和人社部门批准的编制外用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提出规范处理意见。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

机构规格相当于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七级以下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机构规格相当于处级以下建制的事业单位,九级、十级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职级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执行,可不占岗位数额。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343;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136;乡(镇、街道办事处)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0.536.5

(二)省政府人社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总体要求,确定各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以及三级以下各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三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内部等级,由本单位根据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比例、任职资格、条件等因素,通过竞聘上岗确定,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四)在首次设岗时,原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都要保证进入本等级的最低档。

五、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问题

(一)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6%25%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经批准,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的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可略高于上述标准。

(二)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省政府人社部门对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考评,聘用审批。

六、关于政工师问题

政工师纳入管理岗位。在首次设岗时,原已兑现政工师职称工资人员,其现聘岗位工资低于原聘职称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待遇。

七、关于延聘人员的岗位管理问题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前,按照管理权限批准的延长退休人员,可不占用单位岗位数额。本意见下发后新批准的延长退休人员,占用岗位数额。

八、关于特设岗位设置问题

(一)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等国外或省外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其他因工作急需确需设置的,也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二)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九、关于人员编制较少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对于规模小、人员较少、类型相近的事业单位,岗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设置和管理。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对设置的岗位进行核准。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自主聘用。

十、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问题

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管理,实行条件、程序和总量控制。岗位核定及聘用由省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分直接聘用和评选聘用两种方式。

(一)直接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国家或省科技功勋奖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省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二)评选聘用:

评选聘用范围:

1、专家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龙江学者特聘教授。

2、项目负责人

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五”和“十一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获奖人员

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项目主持人、及文学、艺术、体育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

上述人员中,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聘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

3、其它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三)评选聘用程序

1、各事业单位根据评选聘用条件及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聘用人选;

2、各市政府人社部门对本区域内的聘用人选审核后,报省政府人社部门;

3、省委、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聘用人选经单位审核、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聘用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社部门;

4、省政府人社部门组建各行业专家委员会,对全省二级岗位的聘用人选进行审查、评定,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5、省政府人社部门根据各行业专家委员会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对合格人选进行核准;

6、各事业单位根据省政府人社部门核准结果聘用。

十一、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用。因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掌握以下原则: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管理人员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实完成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二)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只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单位下一层级的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的50%核定。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人员,应明确具体管理岗位,不得因人设岗。

(三)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由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十二、关于原已聘用人员未能重新聘用原岗位问题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后,因岗位数额所限,原已聘用未能重新聘用到原岗位的人员,可超出本单位岗位数额,在原岗位等级上聘用。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上聘用。在岗位数额出现空缺时,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逐步过渡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兼职;自愿辞职到企业工作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在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十三、关于三类岗位人员的转岗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进行。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上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可转聘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可转聘到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到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可转聘到十级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一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一、二、三级人员可对应转聘到七、八、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人员可转聘到十级普通管理岗位。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根据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级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转聘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对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转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十四、关于在岗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若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若原薪级工资已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则薪级工资不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二)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同时聘用的人员,须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执行主要任职岗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在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时,执行的工资序列不变。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特设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批准设置该岗位的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200671日至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其退休时符合本单位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的,可参照在岗同类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调整岗位等级。不符合晋级条件的则不予调整。调整岗位等级的重新核定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六)岗位设置完成后,若再发生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变动,则自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十五、关于岗位工资兑现问题

岗位工资兑现自本单位被确认完成岗位设置工作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十六、关于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应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现有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确定单位岗位主体类型的意见;拟设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类各级岗位数量、两类岗位同时聘用设置数量等。

(二)各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出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意见须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由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实施意见内容包括: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岗位说明书;上岗程序和方法等。

(三)在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时,岗位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未晋升本岗位类别上一等级的,可直接对应到岗位类别相应等级,并进行合同鉴证;

2、对晋升本岗位类别上一等级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争上岗,并进行合同鉴证;

3、对转换岗位类别的,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聘用条件竞争上岗,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原合同内容,并进行合同鉴证。

(四)各单位按照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聘用条件、程序确定聘用人员。上岗晋级聘用工作结束后,应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连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一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十七、本意见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OO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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