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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落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7-07-10 01:17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落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落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人事科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21    更新时间:2007-7-10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4号令)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7号令),依据省编委下发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落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黑编[2000]112号),制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落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范落编减员管理工作程序,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根据《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4号令)、《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7号令)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落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黑编[2000]l12号),特制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落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落编减员管理范围
       省编委批准设立的省直机关(含省直机关直属、派出机构,下同)、事业单位。
       二、落编减员管理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坚持空编进人的原则,不允许超编进人。已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
   (三)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不符合人员结构管理要求的人员落编。
   (四)坚持顺向调转的原则,从严控制逆向调转,确保省直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良性循环。
       三、落编具体规定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通知单》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任免、备案、核定工资基金、确定工资、政统发工资、干部调配、录用公务员、军转干部分配。复转军人安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人调动、办理离退休以及社会保险、公费医疗证等的依据。纳入落编减员管理范围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使用通知单》是省编委办向用人单位下达空编使用数额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编制使用通知单》分、为两种、《编制使用通知单》分为两种,即《机关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和
《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有空余编制时,确需增加人员的,要向省编委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省编委办下达《机关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予批准:满编或人员结构不合理;虽有空编但职能已转移,工作任务明显减少;虽有空编但工作任务长期不足,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长期不好;因特殊原因,编制已经冻结或其它不予落编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凭《编制使用通知单》调配人员。无《编制使用通知单》,不予办理落编手续。
   (一)省直机关调入人员的落编管理
   1、省直机关(含核定事业编制的省直机关)调入公务员落编管理
   (1)省直机关之间公务员调转,除外埠进哈需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外,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2)从省直机关以外单位调入省直机关,需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后,办理落编手续。
   (3)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直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人员调入省直机关,需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后,办理落编手续。
   2、省直机关调入工勤人员落编管理
   (1)省直机关之间(外埠进哈除外)工勤人员的调转,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2)从省直机关以外单位调入工勤人员,需经省编办批准后,办理落编手续。其中外埠进哈的需经劳动部门批准,符合编制和结构要求的,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3)接收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符合编制和结构要求的,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4)调入的工勤人员仅限于打字员、司机、通信员等岗位,调入人员年龄一般不能超过35周岁。调入人员如从事打字、司机工作,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有效证件。
   (二)省直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的落编管理
   l、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和结构内调入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落编管理
   (1)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转,以及从省直机关或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2)从省直机关、依照(或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调入工作人员,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编手续。
   2、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监狱、劳教所在编制和结构内调入人员的落编管理
   (1)省直监狱、劳教所之间人员调转(外埠进哈除外),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2)在哈外省直监狱、劳教所人员调往在哈省直监狱、劳教所,需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后,办理落编手续。
   (3)省直监狱、劳教所从省直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调入工作人员,需按有关规定办理落编手续。
   3、其它事业单位在编制和结构内调入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落编管理
   (1)省直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转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落编管理
       ①在哈省直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转,在哈外省直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转,在哈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哈外省直事业单位,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②从哈外省直事业单位调入在哈省直事业单位,需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后,办理落编手续。
   (2)省直事业单位之间逆向调转人员的落编管理
      ①省直事业单位之间逆向调转人员以及从省直以外单位向哈外的省直事业单位调转人员,严格控制。确属工作需要的,经省编办批准后,办理落编手续。
      ②从省直以外单位调入在哈省直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确属工作需要的,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批准后,办理落编手续。
   4、省属大学、专科院校调入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落编管理
   (1)不超编、不超人员结构的大学、专科院校调入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落编管理
      ①顺向调转人员,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②逆向调转人员,除外埠进哈需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后办理落编外,其它均按事业单位之间逆向调转程序办理落编手续。
   (2)超编或超人员结构的大学、专科院校调入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落编管理
      ①原则上不允许进人。确属工作需要的,考虑大学、专科院校超编或超人员结构的特殊原因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可按省编委2000年核定进入财政统发工资人员控制数,控制在零增长或负增长幅度,即减一进一。所需工勤人员只能在工勤自然减员中解决。
     ②引进具有博士学位以上人才,可先落编进人,逐步消化。
   (3)关于省直大学、专科、中专院校调入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问题
     ①本科院校原则上进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②专科院校原则上进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偏远地区院校适当放宽到专科学历。
     ③中专学校原则上进专科以上学历人员。
   (4)关于省属大学、专科院校在职不在编人员管理问题
   原在编人员因私出国或其它原因未列入编制内的,可登记在《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职工名册(另册)中。待需要进编时,超编单位按事业单位逆向调转人员办理,不超编单位按事业单位顺向调转人员办理。
   5、省直事业单位在编制和结构内调入工勤人员的落编管理
   (1)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入工勤人员,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2)事业单位逆向调入工勤人员(含从企业调入、社会招工),须具备相应岗位技能的有效证件,经省编办批准后,办理落编手续。
   (3)接收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三)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的落编管理
   1、进机关(含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具备省教育厅签发的学生毕业报到证、省人事厅签发的接收毕业生通知单、公务员证,在不超编、结构合理情况下,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2、进事业单位的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生,应具备省教育厅签发的学生毕业报到证、省人事厅签发的接收毕业生通知单,在有空编、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3、毕业生毕业分配到某单位后,应在一年内办理落编手续,超过一年不予落编。
   4、毕业生从毕业开始计算,毕业三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凭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签发的报到证和通知单可办理落编手续;超过三年的,不予办理落编手续。
   5、非在职留学回国人员获研究生学历,分配到省直单位的需有省人事厅签发的留学回国人员安置通知书,在不超编制,结构合理情况下,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在职留学回国人员按在职人员管理。
   (四)军转干部的落编管理
   1、军转干部进机关,需具有省军转办签发的分配通知单,接收单位有空编,结构合理,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2、军转干部及随迁家属进事业单位,需具有省军转办签发的分配通知单(其中随迁家属进机关或实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需要具备公务员身份),接收单位有空编,结构合理,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五)考试录用公务员、干部的落编管理
   1、省直机关(含参照、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公务员,在有空编和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凭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签发的录用公务员通知单,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2、省直事业单位(实行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接收省人事厅从社会非在职“五大”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干部,有空编、结构合理,可凭省人事厅签发的录用干部通知单到省编办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3、省人事厅从社会非在职“五大”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干部,在一年内未找到接收单位,关系转到省人才交流中心的。省直事业单位(实行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接收后,在编制、结构内凭省人才中心开据的介绍信和录用干部通知单,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六)企业监事会和财务总监人员的落编管理
      企业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编制,只能安排省直机关分流人员。已任命为企业监事会监事和财务总监,不转关系的,占原单位编制,该单位不能超编或超结构进人。
   (七)省直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管理
   l、待分流人员不占编制,转入《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职工名册(另册)管理。
   2、待分流人员(不含退养人员)在三年内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可直接办理落编减员手续。
   3、待分流人员在三年内未找到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将关系从职工名册(另册)中转到省人才中心管理。
   4、已分流到事、企业单位的人员,再调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调人规定重新办理落编减员手续。
   (八)关于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的使用问题
   1、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可配备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工勤人员所占编制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公务员。
   2、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不能挪用。
       四、落编办理程序
       凡需办理落编的单位,必须具有省编委办下达的《编制使用通知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不需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配的人员落编除外),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直机关选调公务员,事业单位选调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落编的程序
   1、顺向调转人员落编,调入单位持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调出单位为省直单位的还需携带调出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便同增同减)、主管部门落编介绍信及有关材料,到省编办报承办人员受理,三个工作日办结。
   2、省直事业单位之间逆向调转人员落编,由调入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落编呈报表及相关材料,经省编办研究批准后,再按上述顺向调转人员的落编程序办理,三个工作日办结。
   3、接收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生落编,接收单位持省教育厅签发的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生报到证、人事厅签发的接收函、《机构编制管理证》以及主管部门落编介绍信,报省编办承办人员受理,三含工作日办结。
   4、接收军转干部落编,接收单位持省人事厅签发的军转干部安置通知单、《机构编制管理证》以及主管部门落编介绍信,报省编办承办人员受理,三个工作日办结。
   5、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单位调入人员落编,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件、《机构编制管理证》以及主管部门落编介绍信,报省编办承办人员受理,三个工作日办结。
   (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勤人员的落编程序
   1、接收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接收单位持有关部门签发的分配通知单、《机构编制管理证》以及主管部门落编介绍信,报省编办承办人员受理,三个工作日办结。
   2、顺向调转工勤人员,调入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调出单位为省直单位的还需携带调出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便同增同减)、主管部门落编介绍信及有关材料,报省编办承办人员受理,三个工作日办结。
   3、逆向调入工勤人员(含社会招工、省直以外单位调入),由调入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工人调动呈报表及相关材料,经省编办研究批准后,再按上述顺向调转工勤人员的落编程序办理,三个工作日办结。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从哈外调入工勤人员,先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后,由调入部门持有关批件、主管部门落编介绍信、《机构编制管理证》,报省编办报承办人员受理,三个工作日办结。
    五、减员办理程序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出、离退休、辞职、除名、死亡等,原所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材料、《机构编制管理证》(调入部门为省直事业单位的要同时办理同增同减),报省编办承办人员受理,三个工作日办结。不按时核减的,不予办理人员落编等手续。
       六、落编减员办理时间
       每周一、二受理落编减员材料,每周四、五呈报单位取回有关材料。
      七、落编减员纪律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办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落编减员工作的领导,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省编委办将不定期的对各单位编制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国家和省直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其它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前下发的有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落编减员手续均由省编委办直接办理。
   (三)本实施细则由省编委办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顺向调转是指人员从机关到事业单位、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机关之间、相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调转。逆向调转是指人员从企业到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到机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到差额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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